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 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三)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秩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接打电话,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应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得抢座、霸座,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尊重司乘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文明使用,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七)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八)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七)法律、法规和居民公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隐私;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任何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增强守信自律意识。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抵制假冒伪劣,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各种国际场合、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尊重对方文化习俗,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分餐进食,不酗酒、不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五)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七)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倡导见义勇为,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依法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赈灾、优抚等各类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倡导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救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