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